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 务进行税务处理。 十二、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 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