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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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
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
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
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
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
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
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
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
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
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
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
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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