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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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


             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

             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


             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


             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


             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


             的 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


             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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