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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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
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
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
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
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
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
的 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
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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