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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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
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
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
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
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
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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