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3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
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
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
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
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
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
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
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
的计税基础。
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