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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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


             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


             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


             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


             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


             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


             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


             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


             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


             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


             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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