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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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
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
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
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
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
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
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
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
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
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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