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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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对合理向境外转移
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
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
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
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以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
压产退市。
(五)产权保护方面。
1、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
业经营绩效,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清产核资,重新核定企业
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
委令 2003 年第 1 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请清产核
资:(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
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
产核算方式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
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2、符合条件的资产处置行为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2005 年第 12 号)
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
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
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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