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04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对合理向境外转移


             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


             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


             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


             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以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

             压产退市。


                    (五)产权保护方面。


                    1、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


             业经营绩效,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清产核资,重新核定企业


             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


             委令 2003 年第 1 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请清产核


             资:(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


             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

             产核算方式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


             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2、符合条件的资产处置行为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2005 年第 12 号)


             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


             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


             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




                                                             108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