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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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老保险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 号)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


             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


             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2、着力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依据《关


             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0〕52 号)规定,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未


             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


             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


             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间。


                    3、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


             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

             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60 号)要求,(1)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


             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


             安置方案。(2)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


             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


             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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