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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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4、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障给予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18 号)规定,(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


             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


             在职集体职工劳动经济补偿金额部、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

             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地厂办大集体,


             中央财政补助 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


             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 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


             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呵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3)厂办大


             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


             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5、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新录用人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

             予相应补贴。《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5 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


             保险补《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


             36 号)规定,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


             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


             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


             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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