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0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采取有效


             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可按不超该企业及其职工上


             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的 50%给与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列支。


                    6、企业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安置费用可预提。依据《关


             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同题的通知》(财企〔2009〕

             117 号)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


             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四)金融证券方面。


                    金融证券方面,重点是加快金融业务创新,提供对企业的金融服


             务,降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时的融资成本,为国有企业“穿跑鞋”。


             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台促进国有企业市场


             化重组的证券业支持性政策,二是对具体的金融证券行为进行支持

             和鼓励“主要内容包括:


                    1、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融资,拓宽企业兼并重组支付方式,


             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兼并重组。依据《商业银行并


             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 巧〕5 号),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商


             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将并购贷款的期限延长至 7 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交换债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




                                                             108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