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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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


             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产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


             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


             业职工安置。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主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主地管理局令 1998 年第 8 号)规定,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


             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6、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给予政支持。《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


             18 号)规定,厂办大集体使用“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


             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

             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主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


                    (三)社会保障方面。


                    社会保障方面,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安


             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提供政策依据,为广大国有企业职工送去“雨中


             伞”、“雪中炭”。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并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的具体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多层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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