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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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主地出


             让金。(3)为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


             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


             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


             拨使用。(4)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

             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


             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


             地所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5)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


             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


             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


             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


             用率。(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


             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7)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


             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主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


             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5、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


             安置。依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号)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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