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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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


             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3、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采


             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


             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8 年第 8 号)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


             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


             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


             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


             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


             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


             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4、国有企业改革时,依法保障企业的土地权益和保护土地的资


             产效益。依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号)规定,(1)国有企业改革时,可


             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


             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2)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


             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


             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菅方式处置的,土地使


             用枚在使用年期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


             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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