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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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规定,兼并重组
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
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
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
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
(入股)方式处置。依据《关于加强主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号)规定,(1)在涉及国家
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
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拔方式使用土地。(2)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
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
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
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
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3)对于一般竞争性
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
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拔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
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
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对剩余土
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和(4)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
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一有企业,原划拔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
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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