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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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规定:企业兼并


             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


             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


             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


             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

             用地和规划手续。


                    2、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和改革的需要,


             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


             地等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地使用权管


             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8 年第 8 号)规定,(1)国有企


             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金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


             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

             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2)国家根


             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


             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


             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


             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


             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依据《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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