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0
第一篇 法律、法规
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
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
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
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
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
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
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
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