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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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


             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


             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


             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


             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


             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


             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


             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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