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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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


             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


             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


             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


             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


             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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