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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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


             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


             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


             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

             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


             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


             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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