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4
第一篇 法律、法规
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
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
业重大事项的;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