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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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
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
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
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
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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