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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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


             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

             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


             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


             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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