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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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


             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

             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


             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


             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


             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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