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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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
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
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
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
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
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1.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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