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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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


             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

             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


             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


             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


             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

             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


             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


             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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