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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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


             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


             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


             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


             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


             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


             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


             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


             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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