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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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


             税。(8)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


             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


             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

             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0、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关于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18 号)规定,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


             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集体改制过程中发


             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


             规定给予减免。


                    (二)土地管理方面。

                    重点是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开展主地综合开发利


             用或流转盘活等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助


             力”。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盘


             活土地资产提供政策支持;二是探索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和提高企业


             用地利用效率。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


             经审核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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