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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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
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 50%的,
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
公司股份超过 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2)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3)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
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
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
权属,免征契税。(5)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
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
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
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
过 3%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契税。(6)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券人(包括破产
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上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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