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9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8、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合并或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新
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已交税资金、符合条件的应税合同和企业因
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秽书据免交印花税。依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
关印花税政策的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1)实行公司制改
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
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
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
金按规定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
金账薄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
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
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
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
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5)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
花。
9、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
份)转让、金司合并、公司分立、整体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
资产划转等行为时,对改制重组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的,减征或免征契税。依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规定,0)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枚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
1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