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91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
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
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规定,纳
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
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
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企业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关于主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
知》(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
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
该政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
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中完善企业改制
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要求,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起草了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巧〕5
号),即将印发。
1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