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90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
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
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
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
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
算折旧扣除。(5)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规定,企业接受政府或股
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可不缴纳所得税。
5、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分立)前该企业剩余
期限的税收优惠。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十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1)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
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
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
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
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
继续字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
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
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时,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
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关于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H 年
10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