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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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
产等企业重组业务,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 〔 2014〕109 号)规定:(1)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
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
权的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
股权的 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
其交易支付总额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被收购企业的
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二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三是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
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3)受让企业收购
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
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低、其交易支付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
理: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
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4)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
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
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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