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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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1、设立财政专项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依据《国务院关于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规定,在中央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


             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2、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

             规定,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


             菅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


             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可递延纳


             税。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 〔 2009〕59 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额占该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问内,均匀计


             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


             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


             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


             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91 号)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


             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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