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4

第一篇 法律、法规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


             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


             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


             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




                                                              8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