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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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

             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


             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


             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


             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


             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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