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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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
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
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
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
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
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
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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