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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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


             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


             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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