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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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
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
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
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
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
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
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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