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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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


             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

             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


             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


             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

             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


             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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