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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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
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
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
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资
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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