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1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


             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


             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


             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资

             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0 号)同时废止。






























                                                             100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