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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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
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
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
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
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
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
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
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
任追究工作。
(四)对中央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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