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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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
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
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
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
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
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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