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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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


             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


             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

             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


             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


             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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