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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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
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
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
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
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
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
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
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
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
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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