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16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


             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


             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


             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


             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


             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


             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


             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


             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


             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100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