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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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


             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


             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


             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

             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


             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


             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


             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


             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


             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


             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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