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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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
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
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
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
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
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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