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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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效年薪、扣


             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


             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


             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


             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


             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


             应当追究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


             年 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


             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


             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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