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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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效年薪、扣
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
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
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
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
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
应当追究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
年 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
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
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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