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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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对需要中央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
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
规定程序移交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
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
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
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四十九条 中央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
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
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
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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