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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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对需要中央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


             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


             规定程序移交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

             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


             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


             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四十九条  中央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


             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


             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


             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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