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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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
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五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
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
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
(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
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
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
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
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
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
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
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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