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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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


             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


             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


             任认定年度 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


             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


             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


             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


             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

             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


             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


             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


             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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