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0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


             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


             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


             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

             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


             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


             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

             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


             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99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