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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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
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
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
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
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
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
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
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
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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