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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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
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
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
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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