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006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


             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


             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


             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




                                                             99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