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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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
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
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
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
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
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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