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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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


             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


             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


             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

             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


             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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